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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各大城市限購政策的出臺,很多人都沒有在自己生活幾年甚至幾十年的購房資格了,不得不說對於沒有購房資格的人來說是很焦愁的事,所以很多人不得不購買不限購的公寓,因為公寓是40年產權,所以很多人都會關注到底40年到期後房子怎麼辦?可以續期嗎?如果要續期要給多少錢?70年產權的到期又是怎樣的?
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信息 和 《物權法》第148條資訊 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資訊。
《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約定辦理;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使用權續延】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
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所以到目前為止,房產產權不用糾結於40年、50年、70年了,關於如何補年限,《物權法》中已經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受保護權。
在我國住宅房產用地的年限最長是70年,商業地產用地年限則為40年或部分50年,綜合地產年限為50年,隨著此次政策生效,現在所有用地屆滿自動續期,等於間接削弱了年限的作用。所以,無論是現在有房產的還是買家,以後大家不用糾結房屋產權的問題了,
以後產權到期只會存在兩種情況:
如果房產到期國家沒有其他規劃,業主只需要續交土地出讓金即可繼續使用;
如果房產到期國家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那麼商業補償將按照1:3補償,意味著拆遷者將得到房產價格的三倍補償款。